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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出監。
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2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8 年2 月11日確定,嗣因與前案合併定執行刑,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經法務部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於108 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簡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簡字第1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易字第271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①②案,受刑人於107 年2 月1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出監,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1 份在卷可查。
嗣③部分,因與①部分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與②部分接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以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審核之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乃於108 年5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9831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署108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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