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蘇俊寧
相 對 人 游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交簡字第159號案件移付108年度花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夢萱
書 記 官 汪郁棨
通 譯 李育賢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蘇俊寧
相 對 人 游明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共分2 期給付,第1 期於相對人假釋出監後2 個月前給付壹萬元,第2 期於假釋出監後3 個月前給付壹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付聲請人,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同意撤回本件撤回傷害告訴。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蘇俊寧 相對人 游明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 汪郁棨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本和解筆錄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聲請繼續審判。(應抄附繕本)
前項聲請繼續審判之期間,如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和解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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