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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俐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9日下午4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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