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盧貴穗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9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麗卿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