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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菁玲
余以琳
余以樂
余以利
原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智海
原 告 張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饒欽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饒欽賢被訴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王菁玲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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