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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湯香櫻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邵婷煒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邵婷煒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湯香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9年5月21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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