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交附民,59,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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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徐嘉穗
被 告 顏毓汝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毓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嘉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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