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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陳月婉
訴訟代理人 陳春生
被 告 蔡承冠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18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承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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