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原侵附民,3,2020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S000-A10804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BS000-A108048C(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BS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原侵訴字第3 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BS000-Z000000000A 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982、2983、2989、2990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侵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至於原告請求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