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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銘祥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鄧慧珍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6號、109 年度偵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江銘祥、鄧慧珍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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