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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賴偉鈞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丁健華
林浩軒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原易字第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賴偉鈞於本院109 年度原易字第91號被告丁健華、林浩軒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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