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單禁沒,41,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50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長志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下午3 時5 分至同日下午4 時許,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在花蓮縣○○鄉○○路○段00號,查獲並扣案之晶體13包,經鑑定後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08 年9 月6 日簽結,有108 年度毒偵字第550 號簽呈,有前揭簽呈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7頁;

本院卷第16頁),堪以認定。

而該案經警扣得之晶體共13包,經送鑑定,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7 月1 日慈大藥字第108070168 號函所附之鑑定書1 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及現場照片共34張(見聲沒卷第13頁;

警卷第39頁至第45頁、第69頁至第85頁)在卷可佐。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3包,確屬刑法第40條第2項之違禁物。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被告雖經檢察官簽結,惟扣案違禁物仍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本案系爭毒品之外包裝袋13個,依現行鑑驗方式,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5442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618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345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830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599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681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7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608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8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786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9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713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2327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1.0303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1.0272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2269公克,併│
│    │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