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單聲沒,29,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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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7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鞋子1 雙,鑑定結果係仿冒或近似NIKE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一節,亦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尚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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