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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亞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貳雙、襪子貳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亞聖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仿冒「adidas 」商標之鞋子2雙、襪子2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亞聖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2雙、襪子2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是依照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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