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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
109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冠
王瑋蔆
鄭文欣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黃小倩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216、4780、484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蒞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智冠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1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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