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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騏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40號、109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九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騏榮被訴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12月10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12月10日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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