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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耿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58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耿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耿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4 日中午12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應扣除查獲後採尿前之該段期間),在其位於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方於同年月3日因另案至曾耿良上址住處依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再於翌(4 )日中午12時5 分許經曾耿良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1頁)。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12月13日函檢送檢體檢驗總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 )、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第一聯)、(第二聯)、勘察採證同意書(見毒偵字卷第49-57頁)。
(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12月20日函檢送鑑定書(見毒偵字卷第45-47頁)。
(四)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350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數幀(見警卷第58之1頁、第59-69頁、第126-131頁)。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並未檢出有何毒品成分乙情,有上揭鑑定書存卷可查,本院即無從對該物品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檢出毒品成分與重量 │備註 │
├──┼─────────┼──────────────────┼─────┤
│ 1 │晶體1包 │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外袋編號4 │
│ │ │毛重:0.3295公克 │ │
│ │ │驗餘毛重:0.3241公克(取樣0.0054公克│ │
│ │ │化驗用罄) │ │
├──┼─────────┼──────────────────┼─────┤
│ 2 │晶體1包 │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外袋編號5 │
│ │ │毛重:1.2558公克 │ │
│ │ │驗餘毛重:1.2502公克(取樣0.0056公克│ │
│ │ │化驗用罄) │ │
├──┼─────────┼──────────────────┼─────┤
│ 3 │晶體1包 │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外袋編號6 │
│ │ │毛重:1.3074公克 │ │
│ │ │驗餘毛重:1.302公克(取樣0.0054公克 │ │
│ │ │化驗用罄) │ │
├──┼─────────┼──────────────────┼─────┤
│ 4 │玻璃球5個 │(略) │ │
├──┼─────────┼──────────────────┼─────┤
│ 5 │吸食器1個 │(略) │ │
├──┼─────────┼──────────────────┼─────┤
│ 6 │電子秤1個 │(略) │ │
├──┼─────────┼──────────────────┼─────┤
│ 7 │晶體1包 │檢出成分:未檢出 │外袋編號3 │
│ │ │毛重:0.3805公克 │ │
│ │ │驗餘毛重:0.3752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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