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玉簡,9,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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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玉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922 號),本院就被告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依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

因之關於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於108 年10月5 日15時許,在花蓮縣○○鎮○○○街0 巷00號住處內,以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9 年2 月21日判處罪刑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此為被告所自承(見警卷第17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
├──┼────────┼─────────┤
│ 1  │吸食器          │1支               │
├──┼────────┼─────────┤
│ 2  │玻璃球          │1個               │
├──┼────────┼─────────┤
│ 3  │吸管            │1支               │
├──┼────────┼─────────┤
│ 4  │殘渣袋          │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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