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簡上,18,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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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最高法院於109 年8 月11日做出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本件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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