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聲,11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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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號
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富綸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薛詩璇(原名薛秀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詩璇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住所。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薛詩璇(原名薛秀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命以新臺幣(下同)2 千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嗣被告擅自遷移居所而未陳報本院,又未遵期到庭再遭通緝,顯已棄保潛逃,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及其配偶張富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已委任辯護人,且可出具之保證金金額顯高於本案告訴人受害之金額,認於此情形可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6 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改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住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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