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聲,14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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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若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若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若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102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170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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