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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金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金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金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3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33 號、104 年度玉簡字第5 號、103 年度訴字第248 號、104 年度玉簡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年4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3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花簡字第10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係於105年8月19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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