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致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致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致逸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提出之申請定應執行刑狀及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且附表編號一至四、八至十四所示之刑,因與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刑,故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表】受刑人楊致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 月30日不詳時│107 年8 月15日下午9 │107 年6 月5 日下午7 │
│ │間 │時 │時至8 時間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7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26 號 │字第835 號 │第2618、3367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433 │108 年度簡字第8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9 月27日 │108 年1 月24日 │108 年2 月21日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433 │108 年度簡字第8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1月5 日 │108 年3 月18日 │108 年3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3345號 │第775 號 │第842 號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6 月9 日下午4 │107年6月19日前2、3日│107年6月19日前2、3日│
│ │時58分 │之某時許 │之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618、3367號 │第2618號 │第2618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2 月21日 │108 年2 月21日 │108 年2 月21日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1 號│
│判 決├────┼──────────┼──────────┼──────────┤
│ │判 決│108 年3 月25日 │108 年3 月25日 │108 年3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842 號 │第843 號 │第843 號 │
└────────┴──────────┴──────────┴──────────┘
┌────────┬──────────┬──────────┬──────────┐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9 日晚間8 │107 年5 月13日下午5 │106 年10月21日上午5 │
│ │時許 │時 │時24分前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7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8263 號 │字第837 號 │第1595 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4 號│108 年度易字第44號 │108 年度簡字第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5日 │108 年3 月13日 │108 年4 月9 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4 號│108 年度易字第44號 │108 年度簡字第14號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7 月25日 │108 年4 月7 日 │108 年5 月6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343 號 │第927 號 │第1169號 │
└────────┴──────────┴──────────┴──────────┘
┌────────┬──────────┬──────────┬──────────┐
│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不能安全駕駛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28日下午1 │107 年2 月28日下午3 │107 年8 月22日上午6 │
│ │時20分前之某時 │時46分 │時10分前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7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0號 │第3025號 │第403 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0 號│108 年度訴字第43號 │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 │
│ │ │ │ │21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3 月27日 │108 年3 月19日 │108 年5 月30日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0 號│108 年度訴字第43號 │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 │
│ │ │ │ │212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5 月16日 │108 年4 月22日 │108 年6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253號 │第1391號 │第1628號 │
└────────┴──────────┴──────────┴──────────┘
┌────────┬──────────┬──────────┬──────────┐
│ 編 號 │ 十三 │ 十四 │ (此欄空白)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19日上午3 │107 年8 月21日晚上某│ │
│ │時35分前之某時 │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4910號 │字第75號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30 號│108 年度花簡字第368 │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8日 │108 年9 月11日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30 號│108 年度花簡字第368 │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7 月30日 │108 年10月7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2054號 │第2640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