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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智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智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FF-7902」號車牌壹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姜智國係車牌號碼「AFF-7902」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其明知該車之車牌因逾檢遭註銷,係屬無車牌之汽車,惟其為駕駛上開車輛上路,並避免遭警方取締,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6 月初某日之18時至19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先使用筆刀在黑色塑膠墊上偽刻「AFF-7902」之英文字母及數字,再將偽刻之黑色塑膠墊英文字母及數字黏貼至白色軟墊,以上開方式偽造車牌號碼「AFF-7902」號車牌1 面後(下稱系爭偽造車牌),將之懸掛於上開車輛之後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嗣於109 年6 月15日21時許,因其將系爭偽造車牌懸掛於車輛上行駛,為警於花蓮縣○○鄉○○村00號前攔查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系爭偽造車牌1 面,始知上情。
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智國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 頁至7 頁、偵卷第21頁至23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9 年6 月24日竹監壢站字第1090186894號函、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0日彩字第1090630001號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蒐證照片、系爭偽造車牌及逾期註銷之車牌照片存卷足憑(見警卷第11頁至35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偽造汽車車牌後復持以懸掛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自109 年6 月初至同年月15日為警查獲止,多次駕駛掛有偽造車牌之車輛,其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懸掛系爭偽造車牌1 面於其車輛上,並駕駛上路,業已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並可能影響檢警機關對犯罪之追查,所為誠屬可議;
惟念被告未以系爭偽造車牌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暨其自陳係因原本之車牌斷裂無法懸掛,且因經濟能力不佳無法繳錢,導致車牌遭逾檢註銷,為開車上路時避免警察攔檢,始為本件犯行等語(見偵卷第22頁),尚非惡性違反法律規定,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系爭偽造車牌1 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 頁),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用以偽造車牌之筆刀、白色軟墊及黑色塑膠墊,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違禁物或仍存在,復不具有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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