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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力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9月3日釋放,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係其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處罰,先予敘明。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及持有。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相隔未逾3 年即為本案犯行,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全案情節,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加重其最低本刑,無悖於罪刑相當暨比例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並遭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已如上述,其竟無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易戕害自己之身心,並活絡毒品違法交易市場,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仍不知悔改,復再度沾染毒品惡習,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甚深,自制力薄弱,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未扣案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該物品依通常觀念並非不可供他項用途使用,其性質及使用上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稱「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此玻璃球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殘留而無法析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8號
被 告 張力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力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9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1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花蓮縣○○鄉○○村○○000○0號附近馬路上車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再燒烤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11月27日上午經警通知到場,並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力凡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第一、二聯(檢體編號:Z0000000000)、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2月6日慈大藥字第108120617號函附檢驗總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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