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花原重附民,1,202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花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双勳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余小菁
葉榮祥

上列被告等因109 年度花原易字第5 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小菁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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