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花易,25,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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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花易字第25號
被 告 賴世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易字第25號判決宣告不受理,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誤引法條為「第303條第3款」,並漏引法條「第452條」,然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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