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花簡附民,2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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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劉家彣

被 告 譚承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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