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花附民移調,1,202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葉瀞文
相 對 人 李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花易字第6號案件移附109年度花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邱韻如
書 記 官 游意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葉瀞文
相 對 人 李維元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戶名為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葉瀞文 相 對 人 李維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游意婷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