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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鵬
選任辯護人 賴劭筠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何麗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被告林紹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何麗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經通知具保人應促被告到庭,而被告仍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通知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則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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