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訴,16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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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健荃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健荃因癌症等疾病,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於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迄今,其病情嚴重,治療無望,接受安寧照顧以緩和疼痛並放棄急救,現病危而意識不清,全日臥床,無行動或表達意思能力等情,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9 年7 月30日校附醫歷字第1090004696號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

是依首揭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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