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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誌維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誌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誌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6月20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7月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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