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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荃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健荃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健荃因癌症等病症,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於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迄今病情嚴重,已無治療之望,現接受安寧照顧以緩和疼痛並放棄急救,現病危而意識不清,全日臥床,無行動或表達意思能力等情,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9 年7 月30日校附醫歷字第1090004696號函文在卷可查,足見被告現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
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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