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9,附民,106,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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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倪子荃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曾韋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韋勳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倪子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7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 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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