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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何胤丞
戴依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正廉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正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何胤丞、戴依鳳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何胤丞、戴依鳳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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