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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鍾宜庭
被 告 許秀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秀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鍾宜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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