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0,原附民,1,2021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明杰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政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政雄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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