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文昭
被 告 田忠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