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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周純慈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丁楷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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