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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續璊(原名王久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4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續璊(原名王久勝,下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57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晶體1 包(毛重0.6742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9 年度偵字第457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21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花蓮地檢署民國109 年6 月23日花檢秀仁109 毒偵337 字第1099012284號函、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 年7 月6 日慈大藥字第109071084 號函暨所附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337 號卷第41至47頁、109 年度聲沒字第41號卷第5 至6 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均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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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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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體1 包 │毛重0.6742公克,取樣0.0070公克,│
│(含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6672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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