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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第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俊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施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各編號「施用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施用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共4次)。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此所稱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係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於程序上有違法律之規定而言。
而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是否於程序上有違法律規定,原則上,固是以起訴時所存在之事項及法律規定為判斷,惟檢察官起訴後始發生之情事變更事由,致法院不能為實體審理及判決亦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則其再犯(含3犯以上)如距最近1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
又按法院於解釋、適用本次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等條文時,允宜遵循醫療專業及刑事政策,保障施用毒品者為病患性犯人之健康權,兼顧保護社會安全及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確保法治國公平法院之具體實現,故為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若施用毒品者本次施用毒品距其前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已逾3年,應依修正後之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現行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基於一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處遇程序,視被告個案情形,決定是否適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若檢察官逕予提起公訴,法院無從替代檢察官為上開合義務性之裁量處遇,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9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7年9月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其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 年,依前開說明,已不得追訴、處罰,而應由檢察官依職權裁量是否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為命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故檢察官本案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自應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因本院應就起訴部分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無從對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究,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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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案號 │ 採尿時間 │ 施用時間 │尿液檢體編號│施用地點│施用方式│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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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8 年度│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11日│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
│ │毒偵字第│9時26分 │9 時26分接受│ │ │ │
│ │241號 │ │採尿時往前回│ │ │ │
│ │ │ │溯96小時內之│ │ │ │
│ │ │ │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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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8 年度│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2日│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
│ │毒偵字第│9 時39分至同│9 時39分至同│ │ │ │
│ │242號 │日9時51分 │日9 時51分接│ │ │ │
│ │ │ │受採尿時往前│ │ │ │
│ │ │ │回溯96小時內│ │ │ │
│ │ │ │之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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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8 年度│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2日│Z00000000000│花蓮縣瑞│將甲基安│
│ │毒偵字第│20時5分 │14時許 │2號 │穗鄉仁愛│非他命置│
│ │243號 │ │ │ │路之某處│入燈泡內│
│ │ │ │ │ │工地 │燒烤吸食│
│ │ │ │ │ │ │煙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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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8 年度│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8日1│Z00000000000│花蓮縣瑞│將甲基安│
│ │毒偵字第│15時25分 │4時許 │5號 │穗鄉台 9│非他命置│
│ │244號 │ │ │ │線公路之│入燈泡內│
│ │ │ │ │ │某處工寮│燒烤吸食│
│ │ │ │ │ │ │煙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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