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0,聲,37,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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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自南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自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自南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花交簡字第2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

而受刑人於107 年11月11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7690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1月25日等節,有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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