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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4號
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涂明通
李信岒
被 告 方博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花簡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方博震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涂明通、李信岒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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