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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允成
許淑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佳怡律師
林國泰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案犯罪所得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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