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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S000-A10915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耀忠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侵訴字第2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代號BS000-A109152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本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22號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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