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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尚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61號、第5273號、第5947號、111年度偵字第247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譚尚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譚尚恒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任意交予不詳他人使用,將能幫助該不詳他人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銘銘銘」之成年人約妥譚尚恒無需提供勞務、僅需提供1個帳戶即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顯不相當之酬勞,譚尚恒遂於民國110年2月初某日,前往臺中市臺中高鐵站附近某處,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款卡交給「銘銘銘」,並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條上交給「銘銘銘」,以此方式幫助「銘銘銘」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依該詐欺集團指示,將款項分別匯入上開中信帳戶內。
嗣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附表之人分別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譚尚恒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被告庭呈之提款卡照片、數位採證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被告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資料、被告提供之與被害人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及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㈢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三、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
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錢恩虹 詐欺集團於110年1月26日14時14分許,先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錢恩虹,復以LINE匿稱「X」、「David」向錢恩虹佯稱:可在「Black Rock」網站操作賺錢云云,致錢恩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4日15時27分 30萬元 1.證人錢恩虹於警詢時證述。
2.證人李碧菁於警詢時證述。
3.帳戶個資檢視、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資料。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被害人錢恩虹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封面照片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被害人李碧菁之手機簡訊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
2 李碧菁 詐欺集團於110年2月24日,先透過APP-Pairs交友軟體結識李碧菁,復以LINE匿稱「Cyrus」向李碧菁佯稱:可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李碧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4日22時04分 3,000元 3 王怡婷 詐欺集團110年2月4日,先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王怡婷,復以LINE匿稱「楊勇」向王怡婷佯稱:可在天健財富投資平台一起投資云云,致王怡婷陷於錯誤,依據指示向LINE暱稱「Louis」(火幣網暱稱「樹下檸檬精」)購買USDT幣,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4日14時42分 19萬元 1.證人王怡婷於警詢時證述。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 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9041號 函及函附資料。
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被害人王怡婷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王怡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4 張淑宜 詐欺集團109年12月底,先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張淑宜,復以LINE匿稱「科爺」向張淑宜佯稱:可在LHZT 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張淑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5日22時26分 1萬元 1.證人張淑宜於警詢時證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被害人張淑宜之轉帳交易明細。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 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94178號 函及函附資料。
5 賴偉哲 詐欺集團110年1月27日,先以LINE匿稱「Wuyang」、「LHZT專屬活動客服」向賴偉哲佯稱:操作LHZT APP以投資美金等語,致賴偉哲陷於錯誤,依據指示向LINE暱稱「Louis」(火幣網暱稱「樹下檸檬精」)購買泰達幣(USDT),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4日 96萬4,800元 1.證人賴偉哲於警詢時證述。
2.被害人賴偉哲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位址查詢結果。
3.被害人賴偉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影本。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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