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麥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國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麥國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號、111年度訴字第97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於「受刑人麥國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方簽名「我要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意思表示在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再核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復定本件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2至5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之總和)以下酌定之。
末審酌受刑人於「刑事執行意見狀」陳述「無意見」一語,並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9/23 109/10/22 110/1/1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編號 4 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1/2 110/1/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5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