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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一百零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然揆諸上揭法文意旨,本件既經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應以各罪宣告刑及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 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明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受刑人曾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09年12月8日 110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6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號 編號2至7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號 編號2至7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55、356、357、358、359號、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3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0號 編號2至7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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