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被移送人莊詠發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12月10日19時51分許。
- (二)地點:花蓮縣○○鄉○○村○○○○街000巷0號。
-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10年12月2日19時8分許撥打110報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勸導單。
- (三)花蓮縣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 (四)110年12月2日警方與被移送人交談譯文及秘錄器翻拍畫面
-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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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花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被移送人 莊詠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吉警偵字第11100028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詠發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莊詠發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2月10日19時51分許。
(二)地點:花蓮縣○○鄉○○村○○○○街000巷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10年12月2日19時8分許撥打110報案專線報案,經值勤員警到場發覺被移送人酒醉,並無其他不法情事發生,隨即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勸導單誤為第85條第1項第4款)勸導單書面勸導單,然被移送人又於110年12月10日19時51分撥打110報案專線報案,經值勤員警到場發覺被移送人酒醉且無法具體指陳報案緣由。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勸導單。
(三)花蓮縣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四)110年12月2日警方與被移送人交談譯文及秘錄器翻拍畫面。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前於110年12月2日19時8分許,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員警於同日加以告誡、勸阻,猶於110年12月10日19時51分許,再度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甚明。
審酌被移送人僅因酒後精神不清醒,即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情節,無端虛耗警政資源,排擠其他真正需求警政資源協助者,對於社會治安之影響實值非難,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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