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1,附民,135,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邱鴻林
被 告 劉維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